云南省经济社会大数据研究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云南省经济社会大数据研究院
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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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数据研究院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数据研究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大数据研究院党政班子对本单位负有共同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制订、落实大数据研究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大数据研究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四)大数据研究院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五)大数据研究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六)大数据研究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研究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安排、人员调整、招聘及其任(聘)免建议;
(二)人才引进建议方案和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免建议;
(三)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事关全院发展的人员变动及安排,向学校其他部门推荐输送干部,人才引进工作,评先评优与奖惩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研究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二)大数据研究院承担的国(境)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二)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三)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四)无指定用途捐赠款使用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大数据研究院务委员会是大数据研究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大数据研究院“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议题应当经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书记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院务委员会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院务委员会成员为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书记、科长及组成。   

第八条 大数据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大数据研究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大数据研究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院务委员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院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的,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大数据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数据研究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大数据研究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延年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大数据研究院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大数据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大数据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给国家、学校以及大数据研究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大数据研究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