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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3

为了巩固成人高等教育取得的成果,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维护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管理办法。

一、从一九九三年起,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我省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校、教育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均颁发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中专毕业证书不在此例,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实行国家教委、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各级职责是:

 1、国家教委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征书;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对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的基础上,负责对所属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

 3、学校按规定填报有关表册、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

三、省教委受国家教委授权,严格管理和使用由国家教委统一监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毕业证书未加盖此钢印的一律无效。

 四、学校在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填写下年度《成人高等教育预计毕业生数统计表》报省教委成教处,由成教处汇总报国家教委。

 凡列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学籍,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应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由学校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领表》,报省教委成人教育处,经审核同意,省教委按学校申领表总数增加5%的数额将毕业证书发给学校,学校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学校和校长印章,并附省招办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变动记录和学业成绩,交省教委验印后,再由学校颁发。每年六一九月份证书颁发结束后,学校应将实际颁发的毕业证书数报省教委成教处备案。作废毕业证书交省教委成教处留存籍查。

 五、证书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第二页“批准文号”系指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或夜大学、本科或专科)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文号。

“证书编号”系指学生毕业证书号。我省毕业证书编号由年号、省号、学校号和学校流水号四个部分组成。填写办法即按上述顺序排列。如云南大学函大93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第一本证书号为:9324lO001

 第三页“专业”、“学习”字样中间空格填写学习形式,即脱产、业余、函授、夜大学等;“修完”、“年制”字样中间空格填写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班应在学制前加写“专科起点”字样。

 以上内容均由学校填写。

“学校()”、“校()长”处加盖成人高等学校()及校()长印章或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校()长印章。

六、从一九九三年起,凡未按本《办法》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律不予承认。在本《办法》下发前,上述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省教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厅联发云教成字(89)024号文件规定颁发的毕业证书,国家仍予以承认,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办验印手续。

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应颁发的毕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学校印制和颁发。

 八、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领取、验印和颁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学校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收回毕业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成人高等教育毕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由云南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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