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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4

云发改收费【20061391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各商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人住高校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时,需要人住高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一类公寓四人间12元/人·天、六人间9元/人·天;二类公寓四人间l0元/人·天、六人间7元/人·天。此收费标准包含住宿水电费、行李租用费、宿舍管理等一切费用开支。此外,学校不得再向住宿的函授生收取其他与住宿相关的任何费用。

二、高校函授生入住普通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不提供行李2元/人·天、提供行李5元/人·天。

三、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是否入住高校,由学生自主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住宿。高校因住宿床位不够,需要全日制学生腾出床位接待函授生的,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对腾出床位的学生,学校应退还其腾出床位期间的住宿费用。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学生的住宿费金额=学生实际缴纳的住宿费标准÷365天×腾出床位天数。

 四、高校假期举办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学员需要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的,其住宿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汪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满时,由相关部门根据试行标准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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